广社险〔2019〕25号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发布2019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273号),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以下简称“在岗省平工资”)。广元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8年广元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8362.00元。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和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人社函〔2019〕138号)规定,现就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社会平均工资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按时段核定。2019年1-4月,分别按2018年在岗省平工资的300%和50%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2019年5月1日起,分别按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的300%和50%核定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附件1)。
(二)2019年度当年退休(领取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涉及到的上一年省平工资,使用80464.00元(6705.33元/月)(附件2)。国家、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按“统账结合”办法参保的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按时段确定:2019年1-4月,在2018年市平工资的100%-300%范围内确定;2019年5-12月,在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的90%-300%范围内确定。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纳入单位缴费基数,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末月退休费为基数确定(附件1)。
按“单建统筹”办法参保的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2019年1-4月,在2018年市平工资的80%-300%范围内确定;2019年5-12月,在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的70%-300%范围内确定。2019年1-4月,退休人员上年末月退休费低于2018年市平工资80%的,以市平工资80%作为缴费基数;2019年5-12月,退休人员上年末月退休费低于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70%的,以全口径省平工资70%作为缴费基数(附件1)。
三、失业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下限按不低于2018年市平工资的60%确定,无上限(附件1)
四、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为2018年市平工资的300%和60%(附件1)。
五、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之和,2019年1-4月,缴费基数上下限为2018年市平工资300%和100%;2019年5-12月,缴费基数上下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90%(附件1)。
六、其他事项
2019年度缴费标准公布前已经核定或已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将按上述标准重新核定,限期足额补收。
附件: 1.2019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
2.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
非因工死亡待遇计发标准表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
附件1
2019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表
单位:元
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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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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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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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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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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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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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核定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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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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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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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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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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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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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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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在岗省平工资的50%-300%
|
||
5-12月
|
16%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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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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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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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0%-300%
|
|||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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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
|
0.6%
|
0.4%
|
2919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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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为2018年市平工资的60%,无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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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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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
|
根据单位行业风险类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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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费
|
2919
|
14590
|
2018年市平工资的60%-300%
|
||
生育保险
|
1-4月
|
0.8%
|
不缴费
|
4864
|
14590
|
2018年市平工资的100%-300%
|
||
5-12月
|
0.8%
|
不缴费
|
4854
|
16179
|
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的90%-300%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统账结合
|
在职
|
1-4月
|
7.5%
|
2%
|
4864
|
14590
|
2018年市平工资的100%-300%
|
5-12
|
7.5%
|
2%
|
4854
|
16179
|
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的90%-300%
|
|||
退休
|
1-12月
|
4%
|
不缴费
|
——
|
——
|
| ||
单建统筹
|
在职
|
1-4月
|
4%
|
1%
|
3891
|
14590
|
2018年市平工资的80%-300%
|
|
5-12月
|
4%
|
1%
|
3776
|
16179
|
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的70%-300%
|
|||
退休
|
1-4月
|
5%
|
不缴费
|
3891
|
——
|
不低于2018年市平工资的80%
|
||
5-12月
|
5%
|
不缴费
|
3776
|
16179
|
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的70%-300%
|
|||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
1-12月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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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中的0.5%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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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计发标准表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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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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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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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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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个体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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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四川省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工资的3个月(6705.33元/月)计发为2011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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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18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768元的7个月计发为19376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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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1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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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缴费不满3年的,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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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个体领取养老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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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四川省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工资的4个月(6705.33元/月)计发为2682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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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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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发〔2006〕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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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计发办法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广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