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并受到处分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并达到考核要求,按要求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 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青年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对职称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教授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十条 教学科研型教授的申报条件
(一)教学业绩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以上“质量工程”或教学改革项目(排名前五),或有教学研究论文公开发表,或参与编写的教材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
2.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超。任现职以来,每年均承担1门以上本专科课程的教学工作。
3.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有优秀实习生,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并获奖励。
(二)科研业绩条件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具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
2.主持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代表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新产品研发1项并进入市场且产值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科研项目业绩成果。
第十一条 教学为主型教授的申报条件
(一)教学业绩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形成很好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以上“质量工程”或教学改革项目(排名前三),或有教学研究论文公开发表,或参与编写的教材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
2.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超。任现职以来,每年均承担1门以上本专科课程的教学工作。
3.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有优秀实习生,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并获奖励。
(二)科研业绩条件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具有发表、出版的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改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
2.任现职以来,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新产品研发1项并进入市场且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科研项目业绩成果。
第四章 副教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型副教授的申报条件
(一)教学业绩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以上“质量工程”或教学改革项目,或有教学研究论文公开发表,或参与编写的教材在省级出版社出版。
2.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任现职以来,每年均承担1门以上本专科课程的教学工作。
3.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任现职以来,指导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或指导有优秀实习生,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专业竞赛并获奖励。
(二)科研业绩条件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具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
2.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获得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任现职以来,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级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且主持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累计 20 万元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科研项目业绩成果。
第十四条 教学为主型副教授的申报条件
(一)教学业绩条件
1.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主持校级及以上“质量工程”或教改个人项目1项,并结题,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质量工程”及教学改革团体类项目1项(排名前三)。
2.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任现职以来,每年均承担1门以上本专科课程的教学工作。
3.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任现职以来,获得过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称号,或指导学生承担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1项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2项。
(二)科研业绩条件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具有发表、出版的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改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
2.任现职以来,主持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科研项目业绩成果。
第五章 讲师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六条 教学业绩条件
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承担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任现职以来,承担过1门以上本专科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条件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具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
第六章 助教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业绩条件
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
第七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二十条 师德高尚,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教授。
(一)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二)获省级教学成果最高等次奖(排名第一);或获“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三)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科研项目业绩成果。
第二十一条 师德高尚,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教授。
(一)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二)获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前二);或获“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
(三)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其他科研项目业绩成果。
第八章 答辩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申报教授的;
(四)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乡村振兴政策的;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作为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 相关词语和概念的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级。
(二)“公开发行”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专业刊物是指在国家广播电视局网(http://www.sapprft.gov.cn/)上能查询到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所要求的各项成果均应为任现职以来新增的成果,未评聘过职称的人员,原则上以近五年成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未作特别说明的,均要求为独立作者、或排名第一(不含共同第一作者)的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自 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